首  页 法律法规 认证体系 董事长 总经理 战略总监 职业董事 外部董事 专职监事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WTO培训

 

 

           相 关 法 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培 训 细 则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
培训后再当独立董事
加强独立董事后备人才培训工作
培训有利改进公司治理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人[2004]10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公司董事
 职业资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国有公司董事职业资质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对本市国有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任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上海市人事局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陆续出台公司监事、公司经理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资产管理师等职业资质认证项目,形成内容较为齐全的国有公司经营管理者职业资质评价体系。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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